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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4418日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英译名称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ansu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AAGAU)。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甘肃农业大学校友联谊工作的民间团体,属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共同为母校发展、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组织在各地的校友,及时调查了解社会对母校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利用学校学科优势、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校友与其所在单位牵线搭桥,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横向合作和社会服务,更广泛深入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校友联系,积极动员和倡导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项目,筹措资金;

(四)联络校友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动员、推荐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甘肃农业大学;积极支持母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母校的毕业生疏通、开辟广泛的就业渠道和途径;

(五)积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为广大校友到母校参观、访友、合作、交流提供方便。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校友会的意愿;

(三)凡曾在甘肃农业大学(包括原国立兽医学院、西北畜牧兽医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博士、硕士研究生,本专科生,高职生,委培、代培生,干部专修班,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与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目前在校的教职工、学生和学校聘请的教授等,均属于甘肃农业大学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与母校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校友会个人会员;拥有校友15人以上的单位经登记、审核同意后,均可成为校友会的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参加母校和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七)团体会员在人才培训、科技服务和横向合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八)有优先享受本会发行的各种刊物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凡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原则上应交纳会费。其中,团体会员每年交纳500元(多交数额不限);个人会员每年交纳30元(多交数额不限)。会费均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交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介绍发展新会员,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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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4418日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英译名称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ansu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AAGAU)。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甘肃农业大学校友联谊工作的民间团体,属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共同为母校发展、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农业大学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组织在各地的校友,及时调查了解社会对母校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利用学校学科优势、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校友与其所在单位牵线搭桥,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横向合作和社会服务,更广泛深入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校友联系,积极动员和倡导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项目,筹措资金;

    (四)联络校友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动员、推荐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甘肃农业大学;积极支持母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母校的毕业生疏通、开辟广泛的就业渠道和途径;

    (五)积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为广大校友到母校参观、访友、合作、交流提供方便。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校友会的意愿;

    (三)凡曾在甘肃农业大学(包括原国立兽医学院、西北畜牧兽医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博士、硕士研究生,本专科生,高职生,委培、代培生,干部专修班,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与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目前在校的教职工、学生和学校聘请的教授等,均属于甘肃农业大学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与母校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校友会个人会员;拥有校友15人以上的单位经登记、审核同意后,均可成为校友会的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参加母校和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七)团体会员在人才培训、科技服务和横向合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八)有优先享受本会发行的各种刊物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凡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原则上应交纳会费。其中,团体会员每年交纳500元(多交数额不限);个人会员每年交纳30元(多交数额不限)。会费均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交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介绍发展新会员,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